想離婚要注意什麼?聽說還要有證人?有幫忙當證人的嗎?徵信所?離婚公證人/離婚協議/離婚法律/離婚法律諮詢?

在了解「怎麼離婚?」、「注意甚麼之前?」先看過離婚前先確認過的問題,再來就會有離婚的注意事項、相關法律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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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務必想清楚的六個問題 


有合就有分,有結婚就有離婚。只是你在想要離婚前請務必想清楚以下六個問題,這樣既可以防範草率的離婚,也可以避免今後的後悔,畢竟離婚也是人生轉折性的大事。

 

結婚不能結得糊裡糊塗,離婚當然也應離得明明白白。現在發現許多夫妻離婚後再重婚,然後再離婚,能小孩子玩家家一樣。 


夫妻在愛情的甜蜜中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婚姻卻在實實在在的生活中打碎了夫妻許多原本美好的憧憬,夫妻厭了,煩了,於是終於有一天,夫妻的腦海中跳出面目猙獰的兩個字“離婚”。

 

離婚,真的那麼可怕嗎?想一想其實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只是你在想要離婚前請務必想清楚以下六個問題,這樣既可以防範草率的離婚,也可以避免今後的後悔,畢竟離婚也是人生轉折的大事。 



一、離婚的原因是什麼 

婚姻不是兒戲,離婚當然得有理由,你為什麼想要離婚?雖然有的人說離婚可能沒有理由,其實不然,任何事都有理由,只是有時是你沒有靜下心來好好思考,只是憑一種直覺在行事,而事後卻又往往後悔,因為缺少思考。想離婚,是什麼原因讓你有這種想法?你離婚的理由是什麼?請務必首先想清楚。

 

夫妻感情淡了厭倦了、夫妻性格不合、婚外情第三者插足、一方或雙方有無法忍受的不良嗜好或暴力傾向、與家人和親屬感情不合、性生活問題、生育問題、子兒教育問題、經濟問題等等,這些均可能是你提出離婚的理由,一定要想具體,不能僅憑感覺,不能毫無理由,毫無理由只能說明你沒有思考,不管你是出自什麼理由想離婚或提出離婚,只要你考慮了,而你又認為這確實是很充分的理由,至少以後你不會為自已的選擇後悔,也許在你真的想清楚了離婚的理由後,你可能會覺得有的所謂離婚的理由其實並不能作為你離婚的理由,因為不是所有的理由都能成立,你也許就此放棄離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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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是否真的就無可避免 

明確了導致你想離婚的原因,那麼接下來不妨想一想,你所認為的離婚理由真的那麼致關重要嗎?真的到了致婚姻以死地的地步嗎?離婚真的就沒有挽救的餘地嗎?

 

這一點很重要,因為我們大多數在發生婚姻問題時容易陷入不理性,或者說只是憑感覺,走入離婚的死胡同,而不能跳出原有的慣性思維想問題,一旦發生問題就想當然不可能解決,其實根本就沒有為此作出努力,在很多情況下,離婚是可以避免的,也並沒有到無可挽回的地步,當然有的婚姻問題太大,離婚實在不可能避免,但只要你想過這個問題,也為此努力過,最終婚姻還是走向死亡,那就離婚吧,這樣你“死”而無憾。 
 


三、離婚是為了一時的鬥氣嗎? 

這是一個更具體的問題,為什麼要單獨提出來談?主要是考慮到現如今相當多的夫妻鬧離婚完全是一時的鬥氣,而事後一旦離了就後悔,為了面子又只能就此韁下去不重婚,真是痛不欲生,所以離婚之前請一定要壓一壓心中的厭氣或怒火,給彼此以靜下心來的機會,不要步步緊迫,否則很可能為了一時之氣而衝動離婚。

 

平時夫妻在不和或吵鬧的時候,不要動不動就提離婚這個詞,人是很容易鬥起氣來的,如果一方或雙方老是提離婚一事,即使你只是隨便一說,也可能導致可怕的後果而無可收拾,這一點請切記在心。 
 


四、離婚真能解決你的問題嗎 

想要離婚當然是因為你們的婚姻遇到了不能解決的問題,至少你是這樣認為的,但離婚就能解決你所有的問題嗎?只要你願意靜下心來細細想一想,你就會發現,離婚並不是解決矛盾問題的唯一出路。

 

婚姻之路當然不會永遠一帆風順,遇到問題自是難免,因為沒有不遇到問題的婚姻,關鍵是要學會解決婚姻中的各種矛盾問題,況且婚姻中的問題大多是可以解決的,只是你想不想解決裂,願不願意去解決,如果一遇到問題就自毀前路只能說明你要麼根本不想努力,要麼是太愚笨,婚姻如公司,是需要經營的,宣佈破產只是努力後仍無出路的一種無奈之舉,是最後一步棋,只要仍有機會,你不應該輕言放棄。 
 


五、離婚可能會殃及哪些無辜 

婚姻主要是夫妻兩個人的事,但牽涉到人可不少,雙方的家庭以及子女,我們都是生活在親情友情的包圍中,離婚這等重要生活事件,我們當然不能只顧及自身,也要恰當考慮身邊的人,他們都是無辜的,特別是子兒,離婚可能對他們的人生產生極其重要的負面影響,任何想要離婚的夫妻都必須考慮到這一點。

 

我當然不是要叫所有人都不要離婚,只是希望在離婚之前最好對此應有個清醒的認識,這樣也許會牽制那些衝動的離婚,或者至少可以讓你設法減少離婚對無辜親人造成的傷害,從而減少離婚的代價。 
 


六、離婚後就能生活得更好嗎 

這是很多人容易忽視的一個問題,或者說是不願意去想的一個問題。離婚後你就能幸福嗎?你能生活得更好嗎?你到底想從離婚中得到什麼?這是你必須要考慮清楚的,因為離婚不是為了離婚而離婚,你放棄一段舊的東西,當然是想得到一段新的東西來替代它,但事實是否能真的如此呢?你到底想要什麼樣的生活?

 

離婚說明這段婚姻的失敗,那麼是由於你的原因還是對方的原因?如果不能成功經營現在的婚姻,你就能保證今後的婚姻能幸福完美嗎?當然未必,很多的情況是,有的人離婚了再婚,其婚姻卻仍然是失敗的,再婚的離婚率更高就是最好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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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離婚程序是甚麼?

 

離婚制度是人為解消婚姻的方法之一,旨在消除因不和諧的家庭生活所帶來的社會問題,進而重建新的較健全的社會秩序,因而認「離婚」係保障婚姻生活幸福的最後界限,是一件「無法避免的惡事」。

 

因此,重視離婚效果及保障離婚後經濟上之弱者乃成為現代親屬法的重要課題之一。「贍養費」之給付係離婚效果中財產給付之重要一環。

 

夫妻離婚後為維持其生活所設贍養費的給付制度係基於婚姻法上男女平等主義而產生的生存,將使當事人(特別是女方)不敢請求離婚。此對整個社會而言,仍未能,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迄今已逾六十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贍養費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價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保全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離婚配偶,甚至可能成為離婚條件之要脅,對於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平,而為惡法。

 

 

勾勒理想的贍養費制度

 

立法上的建議現行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規定顯然不足

 

其一,贍養費請求權係保障離婚配偶之生活,故不應僅限於裁判離婚方得請求,於兩願離婚亦應准許之。

 

其二,贍養費制度乃基於衡平思想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而設,目的在保障離婚後無力生活之配偶,不含有任何制裁之意味,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以請求權人之無過失為條件,並不妥當。

 

其三,被請求人之給付能力應列為請求權成立要件之一。

 

其四,贍養費請求之內容,如給付方式、順序及程度均未加以規定。

 

其五、決定贍養費數額應斟酌之因素及計算標準須加以規定。

 

其六、贍養費請求權消滅的原因應予補充。建議修正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 夫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

一 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二 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 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四 其他重大之事由。 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法院應審酌左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一 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 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 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 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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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之建議 

 

徒法不足以自行,縱然有完美的法制,仍有賴執法者之公正無私,何況目前有關贍養費之法制缺陋甚多,自更有賴執法者發揮道德勇氣,就具體訟爭案件作公平之衡量,善盡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責具有代表性之判決,作為下級法院遵循之依據,使贍養費數額及斟酌因素在反復適用中形成類型,以實現公平正義之理想。

 

 

結論 


離婚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財產的分配、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因媒體在報導國外名人離婚事件時,每將三者正確概念傳達給民眾瞭解。

 

離婚既已為必要之惡事,應予正視,並從法律的層面給予基本的保障,為吾人應努力的課題。 
夫妻要離婚,有兩種管道,
ㄧ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二是法院判決離婚: 
 

ㄧ、夫妻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要協議離婚,可依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之規定辦理,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只要夫妻準備一張離婚協議書,寫好離婚之條件,然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署印,並請兩位證人作證,並在離婚協議書上作證簽名後,夫妻雙方一同持相關證件,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就能完成離婚之程序了。 



二、法院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間只要有上述民法規定之情事者,夫妻任ㄧ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判決離婚之訴訟,若法官准予離婚之判決,夫妻之ㄧ方,就能單獨持法院之判決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如此就能完成離婚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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